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
报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效率,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行业业务开展情况,向社会披露行业信息,提高行业社会影响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执业质量监督检查的有关精神及《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业务报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将已经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及其对应的业务开展有关情况向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并由后者接收的行为。
第三条  业务报备的范围
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所有审计、验资业务,实行业务报备制度。
第四条  业务报备的时间及方式
业务报备实行半年报。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7月15日及次年的1月15日前,将本所应报备的内容,通过协会网站实行网上报备。
第五条 业务报备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客户名称、报告文号、报告日期、报告用途、审计金额、签字注册会计师、应收费金额、实收费金额、出具报告意见类型。
(二)验资业务(包括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客户名称、报告文号、报告日期、验证资本、签字注册会计师、应收费金额、实收费金额。
第六条  业务报备的具体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并将其姓名和联系方式报省注协备案。应建立健全内部业务管理制度,按照本办法所附审计业务、验资业务的统一格式,报备负责人进行业务台账登记、归档和管理工作,为业务报备提供基础数据。要做到开展一项业务,即按照相关规定登记一项业务的报备资料。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业务报备的报送要求,认真、及时填报业务报备材料,并对业务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若发现事务所报备内容不实,将视情节给予行业自律惩戒。
(三)省注协将对接收的业务报备材料予以保密,不用于与行业管理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向与行业管理无关的任何人员泄漏。
 第七条  省注协将把各单位业务报备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今后开展业务质量检查、年检及考核评比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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