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推行事务所验资、审计业务粘贴防伪标识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已起草完毕,现发给你们以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元月15日以前将反馈意见发省注协。

联系人: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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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推行事务所验资、审计业务粘贴防伪标识制度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目前会计服务市场出现了一些假冒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出具审计、验资报告的行为,并且有日渐增加的苗头,已经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形象,同时也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带来极大的难度。事务所为澄清相关事实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为此,我会拟在全省事务所推行审计、验资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制度。现拟定方案如下:

一、目的意义:

推行审计、验资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制度,其目的是:

(一)预防和打击假冒事务所业务报告的行为,保护事务所和执业人员的权益不受侵害。

(二)规范事务所出具报告的行为,督促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

(三)打击不法中介机构非法承揽审计、验资业务,制止事务所出卖图章,规范审计服务市场。

二、审计、验资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制度的内容

(一)注册会计师对外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应在报告正页右上角显著位置粘贴统一印制的防伪标识。

(二)防伪标识的样式及其制作

1、防伪标识设计样式另行通知;

2、采用激光防伪技术,内容包括数字编号,风险提示,业务种类(审计、验资)、印制单位等内容;

3、防伪标识由省注协统一印制,免费发放给事务所使用。

(三)防伪标识的发放及相关规定

1、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事务所(含省外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凡在我省范围内承办业务的,都应领取防伪标识。

2、事务所出具的单个审计、验资报告仅配发防伪标识一个,仅用于交由委托方作为正本使用的报告。如报告一式多份(含事务所存档的),其余副本无须粘贴防伪标识。

3、事务所应当建立防伪标识登记、发放、保管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

4、防伪标识使用范围为事务所所有的审计、验资报告。

5、事务所初次申领防伪标识,应填报相关表格,复印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印鉴模式等资料,报省注协登记。

6、事务所到省注协领取防伪标识,防伪标识每种批量发放限额为30个。

7、上批次防伪标识使用完后,由事务所填写《审计、验资业务清单表》(附件一、二),同时将对应的发票存根送省注协。省注协核对发票存根后,发放下一批次防伪标识。

(四)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省从事审计、验资业务的合法机构,其委托客户在贵州境内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应粘贴防伪标识,如委托客户为省外,事务所出具报告可不粘贴防伪标识。省外事务所在贵州临时执行审计、验资业务的,可直接到省注协领取防伪标识,省注协做相关登记后即可发放防伪标识。

三、推行验资报告防伪制度的阶段和步骤

(一)筹备阶段:20071-3

1、将本实施方案,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讨论,并通过网络向各事务所征求意见。

2、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报告使用人进行沟通,促进其管理行为与防伪标识制度加以衔接。

3、印制防伪标识。

4、建立防伪标识登记、发放、保管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

5、通过新闻、网络、杂志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使之了解制度的内容和形式。

(二)实施阶段:200641日起实施

13月底以前以协会文件形式下发事务所,正式推行防伪标识制度。

23月底以前发放防伪标识。

四、防伪标识制度的相关法律关系

防伪标识制度是行业为加强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验资报告的业务质量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预防和打击假冒事务所出具审计、验资报告的现象,结合实际出台的一项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推行审计、验资报告防伪标识制度,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根本目的是为保护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审计、验资业务市场秩序。

事务所在审计、验资报告上粘贴防伪标识,仅证明出具报告事务所主体上的合法性,形式上的真实性,并不代表该报告内容的真实、合法。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强化风险意识,对出具的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五、边远地区事务所的申领

由于防伪标识的领取和报送业务清单的环节需要在省注协办理,因此制度实行后,边远地区事务所业务成本有所增加,考虑到这一情况,边远地区事务所在领取防伪标识时可按其一年出具的报告量发放。

 

 

 

 

会计师事务所领取审计报告防伪标识业务清单
序号 被审计单位名称 资产总额(万元) 报告文号 报告日期 应收费金额 实收费金额 报告意见类型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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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验资报告防伪标识业务清单
序号 企业名称

验资类别             (设立、变更)

变更前注册资本 变更后注册资本 报告文号 报告日期 应收费金额 实收费金额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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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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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注:设立验资不填“变更前注册资本”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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